医疗纠纷案例回顾骨折固定钢板两次断裂,医

一、患方陈述

年10月12日,原告因外伤致左肩部疼痛5小时入院,后于同月15日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两个月,原告左肩部疼痛且肿胀畸形,至被告处复查显示左侧锁骨中段骨折金属内固定装置断裂,原告随即再次入院。

并于年12月18日在被告处行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髂骨自体骨移植术。年12月经区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第二次手术植某的钢板费用17,元免收。年1月23日,双方再次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追加支付10,元以解决此次纠纷。

然而原告第二次手术后复查时发现,原告植某的内固定金属装置再次断裂,骨折愈合不良。后原告第三次入院被告处,于年5月28日进行第三次手术以取出断裂的内固定钢板。经过上述三次手术,原告身体已无法再次接受内固定植某手术,导致原告左侧锁骨骨折始终无法愈合。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旭正鉴定所年7月3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应某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起诉请如前。原告确认被告为原告免除了钢板费17,元以及收到被告支付的10,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两笔费用。

二、医院辩称

1、鉴定人在原因力分析中,在排除钢板断裂系原告自身身体原因造成后,即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被告初次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缺乏基本科学性;鉴定人并未评价被告诊疗行为违反何种诊疗规范、操作存在何种过错,却以患者年龄、既往情况良好、无严重慢性病及手术禁忌症等情况推定被告医疗行为过错,违背常理。

2、认可原告方某的诊疗过程,但不同意原告诉请,主张己方无责;不认可旭正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不同意撤销医疗纠纷补偿协议。若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协议,则要求已经支付的10,元以及为原告免除的钢板费17,元在本案中予以一并抵扣。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认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过高,不认可;认可鉴定费金额,但要求按责承担;律师费认可金额,但不同意赔偿。

三、鉴定意见

1.医方在对于被鉴定人戴某友治疗过程中主要过错有:锁骨骨折治疗方案选择不当;初次手术操作不当致被鉴定人骨不连;医院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瑕疵。

2.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戴某友骨不连、钢板断裂及左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3.被鉴定人戴某友,男,年4月11日出生,因医疗损害后遗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

四、庭审意见

关于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其签订时间系内固定钢板第一次断裂并重新植某之后,当时原告并未能预料到此后钢板会再次断裂,并将最终导致其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此系重大误解,故对该协议原告可主张撤销。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判决,撤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医疗纠纷补偿协议书》;被告x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34元(已履行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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